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调解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一帆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陈**于2021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青岛一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000元(款项付至被上诉人指定收款账户:账户名:青岛一帆化工有限公司,账号:3810××××6789,开户行:农业银行青岛市城阳区空港工业区分理处);

二、若上诉人陈**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被上诉人青岛一帆化工有限公司可直接按照一审判决确认的权利义务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上诉人陈**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本案债权债务结清,再无其他纠纷。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45元,由被上诉人青岛一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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