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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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桦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白水县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开庭时,上诉人桦鑫源公司和原审被告侯涛未到庭;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桦鑫源公司提供了五组新的证据,主要证据有:1、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被上诉人洗煤厂的地址与白水县昌源煤业公司地址为同一地址;2、白水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派出所出具的高西村洗煤厂的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土地规划及权属查询图,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场地是限制建设区,属违法占地,且与林皋镇高西村存在征地纠纷。由于被上诉人严重违约致使上诉人无法办理环评手续从而导致案涉《洗煤厂合作协议》不能履行。以上新证据是否属实,究竟是何原因导致案涉《洗煤厂合作协议》解除不清。综上,由于上诉人桦鑫源公司二审提供大量新的证据,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7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铜川市印台区桦鑫源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上诉费4883元予以退还。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