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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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金蝉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庄支行 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北京小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豪威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小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355万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5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负担5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小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斐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