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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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贾**逾期交房利息(2019年8月20日以前,以1156101元为基数,计算3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以1156101元为基数,计算230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3318.01元; 二、驳回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三、驳回贾**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9元,由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负担960元,由贾**负担9元;反诉费166元,由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元,由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负担1930元,由贾**负担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