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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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全民康健国医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全民康健国医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上诉人张**租金19万元; 三、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被上诉人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450元,由被上诉人张**负担322.5元、由上诉人全民康健国医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