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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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解除赵**与孙桂霞于2020年3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孙桂霞返还赵**位于长春市绿园区珍珠湖西区2栋101、102、103室房屋;孙桂霞向赵**支付物业费9,541.00元;孙桂霞向赵**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 二、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孙桂霞支付赵**房屋租金50,000.00元及占用房屋期间使用费81644元,共计131644.00元。 三、驳回孙桂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4.00元(赵**已预交),由孙桂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孙桂霞预交),由孙桂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