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泉亿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工务段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委托合同纠纷,但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未进行确认。上诉人甘泉亿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有业务关系,受被上诉人单位时任技术科科长尚文红委托向宝鸡凤友油脂有限公司及蒲城超佳商行汇款用于被上诉人单位为职工采购春节慰问品,故为查清案件事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合同关系,应对尚文红进行调查核实。另外,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单位员工郭建空在一审中对情况说明中内容及签名否认系自己书写,为查明案件事实,是否应进行笔迹鉴定?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证人姚殿平一审出庭证明,其公司就垫付的货款一直向被上诉人追索,时任工务段纪委书记田海涛负责调查该事项,让继续补充证据,至2020年,时任技术科科长拜海峰告知说没有办法解决。故认定上诉人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向被上诉人时任纪委书记田海涛及时任技术科科长拜海峰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诉讼时效是否存在中断的情形。

另外,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延安工务段来信来访登记表”,证明其一直追索垫付的货款,因被上诉人一直不解决垫付货款,其通过信访方式维权,上诉人称该证据来源于西安铁路局信访办,该信访材料在信访办电脑中保存。因上诉人二审提供的该证据未加盖公章,也未有工作人员的签名,其真实性是否应一并核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708元,退还上诉人甘泉亿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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