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火箭供应链有限公司
广州柏强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火箭公司上诉称,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聊天记录截图清楚记载“装柜”“开船”“清关”等字眼,可以认定涉案货物自广东深圳盐田港装船并出运至美国洛杉矶港口,再运至洛杉矶指定目的地,运输方式含有海运区段及在目的地的陆路运输区,属于海上货物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等规定,本案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属于海商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火箭公司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处于广州海事法院的辖区范围,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火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柏某公司对管辖问题的主张为,柏某公司将案涉的40箱皮革交由火箭公司承运,火箭公司负有将所托运的产品派送至柏某公司指定的目的地的义务。双方并非成立海商运输合同关系,而是成立近似民法典规定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柏某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案涉产品实际已到达亚马逊公司仓库,40箱产品中实际已成功派送2箱,剩余38箱产品处于火箭公司的海外仓库。由于仓库产品太多,火箭公司迟迟未找到柏某公司的所有产品,仅仅告知会持续在仓库盘点和寻找,但时间不确定,且仅愿意支付36000元的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而形成本案诉讼,并非火箭公司所言的海上运输纠纷。恳请法庭裁定驳回火箭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关于本案管辖,作以下分析:首先,柏某公司与火箭公司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以星(航运公司)、已装柜、已抵港、清关已放行等字眼。“火箭—柏某—美国专线”群中显示有:已提柜、拆柜中分货中、亚马逊拒收联邦派送等字眼,且附有全球物流查询的陆运信息。柏某公司也认可目前货物是运至海外,且在火箭公司海外仓。双方聊天记录明确是以星公司船运,不是民航货运,则可以认定是通过海上运输至海外(即运到美国)。

其次,从证据形式上来看,缺乏提单、舱(仓)单等直接证明是海运的证据,火箭公司表示不能提交,但提交了情况说明,该书面说明显示:“书面根据货运代理行业的交易习惯,一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大部分通过微信群、QQ群进行交易。2.案涉货物的运输过程为2020年10月26日火箭公司向柏某公司送达报价表;2020年10月29日涉案货物送到火箭公司广州仓库;2020年11月2开船;2020年11月16日抵达美国洛杉矶港口,2020年11月23日提柜回海外仓,并转运至服务商,由于FedEX拒收,货物被退回。3.由于涉案货物与其他货物拼装成一个集装箱的,报关单无法体现与涉案货物的关联性。4.本案运输过程涉及陆运及海运方式。”即系柏某公司的货物不足所以和其他货物一起用同一个集装箱,因此,无法提交提单、舱单,该解释有其合理性。并就整个运输过程,是柏某公司将货物运至火箭公司在中国指定的仓库(即广州仓库),由火箭公司将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装箱,然后运送至码头装船,通过海运的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美国,再由美国的联邦物流公司进行陆路运输,也陈述比较完整。且该书面情况说明与聊天记录、微信群也可相互佐证。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区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本案可以认可柏某公司委托火箭公司运输货物,且约定通过海上运输完成。本案被告系火箭公司,其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由于本案系货物代理合同纠纷,目前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通过海运加陆运的运输方式,系多式联运所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不应由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管辖,则应当由广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火箭公司上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61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柏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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