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0656.73元、违约金(滞纳金)10634.33元及上述本金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截止到2018年12月27日利息为8778.92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2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或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