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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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利华公司、华宝良、华殿君、王一帆、朱坚、利华立方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益公司亦不能提供利华公司、华宝良、华殿君、王一帆、朱坚、利华立方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利华公司、华宝良、华殿君、王一帆、朱坚、利华立方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益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