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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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29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 二、刘华琴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借款53998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刘华琴负担4600元,陈**负担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刘华琴负担9200元,陈**负担2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