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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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若查封期限届满前本案尚未履行完毕还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要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或不提交申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