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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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关于乌石浦古龙开闭所费用分摊事宜的会议纪要》《关于乌石浦古龙花园开闭所建设项目的批复》及有权机关经测绘出具的《共用土地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说明表》等证据所载内容,本案讼争的开闭所经有关部门批复建设,建设成本由天地公司、古龙公司、部队分摊,开闭所建设面积未计入古龙花园公摊面积,原审法院认定开闭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应当属于业主共有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为业主共有的部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作出的相关判决,应予维持。综上,古龙花园业委会本案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市古龙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