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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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忠宇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城市忠宇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月息1分计算给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被告海城市忠宇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海城市忠宇包装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原告2,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