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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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凌源门市部 喀左县敖木伦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朝阳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朝阳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凌源门市部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喀左县敖木伦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喀左县敖木伦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执128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