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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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柏司瑞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潘川福、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凌**借款1730072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潘川福、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凌**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 三、被告陈振芳、王**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和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柏司瑞木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振芳、王**、福建柏司瑞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川福、王**追偿; 四、驳回原告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凌**负担案件受理费1956元(已交纳);由被告潘川福、王**、福建柏司瑞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4543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陈振芳、王**对其中案件受理费22118元、保全费5000元与被告潘川福、王**、福建柏司瑞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