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仁和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陶家渡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3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第四、六项,即“四、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陶家渡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苟**垫付款46000元;六、驳回原告罗**、罗**、罗**、罗**、罗**、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3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即“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陶家渡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罗**、罗**、罗**、罗**、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426732.80元;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仁和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罗**、罗**、罗**、罗**、罗**、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09341.60元;三、限被告肖**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罗**、罗**、罗**、罗**、罗**、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45341.60元;五、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仁和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毛**垫付款46658.40元;”;

三、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陶家渡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罗**、罗**、罗**、罗**、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402049.60元;

四、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仁和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罗**、罗**、罗**、罗**、罗**、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76683.20元;

五、由上诉人肖**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罗**、罗**、罗**、罗**、罗**、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02683元;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仁和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毛**垫付款4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76元,由被上诉人苟**负担3766元,由被上诉人毛**负担1255元,由上诉人肖**负担12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0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陶家渡支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上诉人苟**负担3525元,由上诉人肖**负担1841元,由被上诉人毛**负担18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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