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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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欧亚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十一万零五百元(已扣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原告***、***、***垫付的一万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共计三十一万六千六百八十五元五角九分(其中支付给原告***、***、***三十万二千一百九十一元五角九分,支付给被告***一万四千四百九十四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共同负担3354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9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