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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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佟鼎恩借款本金及实际损失人民币1355047.8元;

二、被告苏**、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佟鼎恩其自2020年1月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至本判决事实偿还之日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项一的部分内容);

三、上述总和以不超过1547313.2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苏**、王涛负担21400元,原告负担23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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