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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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红伶公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好唱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支持好唱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红伶公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在好唱公司提交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证据确凿的情形下酌定判赔,数额畸低。一审法院虽认定红伶公社公司侵害好唱公司商标权,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并未责令红伶公社公司提供因侵权行为获利的相关账簿、资料,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亦未参考好唱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费证据材料。且红伶公社公司营业时间长,擅自使用“纯K”相关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时间久,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应该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上限判决确定赔偿数额。2.一审法院判决由好唱公司承担2894元诉讼费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应予纠正。好唱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判如所请。 红伶公社公司辩称,好唱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KTV服务,好唱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红伶公社公司经营地域内无好唱公司许可使用涉案商标的经营者,没有给好唱公司造成商誉损害和淡化,没有造成好唱公司利益损失的可能。好唱公司提交的经营指导合同签订背景与适用条件与本案实际不符,不能参考适用,好唱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红伶公社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所获利益及其因侵权的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酌定判决损害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好唱公司主张红伶公社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无任何法律依据,亦有违公平原则。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好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红伶公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好唱公司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红伶公社公司立即拆除店面门头店内设施与纯K相同或近似的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3.判令红伶公社公司赔偿好唱公司15万元;4.判令红伶公社公司承担好唱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687元;5.判令红伶公社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11727497号商标、第11727503号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作曲;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电影剧本编写;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等。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以上两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10日,以上两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好唱限公司。2020年6月22日19时50分,甘肃省兰州市天信公证处公证员毛某、赵某及好唱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亚军来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的“量贩纯K”(营业执照名称显示为红伶公社公司),共同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进行点餐消费,由周亚军在营业前台通过本人手机向支付宝名称为“甘肃红伶公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了壹仟贰佰捌拾柒元整,并取得编号为24417807的《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上述过程中,公证人员毛某、赵某及周亚军用经公证员清洁性检查过的手机对门面、店内及点餐消费过程隐蔽拍照。2020年8月24日,甘肃省兰州天信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事项出具了(2020)甘兰天信公内字第1164号公证书,并将所拍摄的照片及其消费账单作为附件。红伶公社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婉红,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KTV、棋牌;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电子产品、文化用品等。根据甘肃省兰州天信公证处(2020)甘兰天信公内字第1164号公证书显示,红伶公社公司营业场所量贩纯K的门头处使用“纯K”标识。 一审法院认为,好唱公司依法获得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红伶公社公司使用的“纯K”标识,与案涉商标相同或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好唱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侵害好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纯K”使用在娱乐服务中,显著性不强,好唱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且好唱公司就红伶公社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无法提供证据。故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红伶公社公司经营时间、规模、店面位置、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后果以及2020年疫情对娱乐场所的影响和现阶段社会经济状况,结合好唱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由红伶公社公司赔偿好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为宜。红伶公社公司称其营业场所门头“量贩纯K”不是其营业门头的抗辩,因未提交其经营场所证据且好唱公司进一步提供了美团及红伶公社公司经营场所的相关依据,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红伶公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好唱公司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或消除侵权标识及装潢;二、红伶公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好唱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三、驳回好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4元,由好唱公司负担2894元,由红伶公社公司负担4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好唱公司。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查明,2021年2月5日,经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旭变更为李豪殷。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红伶公社公司赔偿好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是否适当。审查好唱公司提交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专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纯K商标、标识、版权、专利、纯K指导体系、纯K品牌标准、管理系统、各类设计方案、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技术规范等。第五条约定知识产权授予费为38万元,合同附件五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并未单独约定商标许可使用费。故该合同系对包含纯K系列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授予费予以约定,不能直接证明涉案商标授权使用费,不能作为损害赔偿费用的参考依据。一审酌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仅可弥补好唱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并未充分体现对红伶公社公司的惩戒,应予纠正。本院综合考虑纯K系列商标在KTV经营领域的知名度,红伶公社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性质、好唱公司批量诉讼的合理开支及2020年以来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由红伶公社公司赔偿好唱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关于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好唱公司仅是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故其仍应承担部分的诉讼费,对好唱公司要求红伶公社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好唱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28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甘肃红伶公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或消除侵权标识及装潢; 二、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28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28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甘肃红伶公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0元; 四、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甘肃红伶公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34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3元,由红伶公社公司负担21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4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3元,由红伶公社公司负担21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