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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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吴堡县教育和体育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吴堡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9民初5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迟延履行责任告知条款及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变更吴堡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9民初5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薛**一次性赔偿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4707.9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2000元,由被上诉人薛**负担9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