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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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即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刘*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返还租赁物钢管10,913米、扣件55843套、短接管1678个、顶托2205个,若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刘*未返还上述租赁物,则应向李**支付赔偿租赁物费用604,234.5元; 二、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支付:1.租赁费450,000元(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28,875元(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算至2020年8月31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租赁费681,104.6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3.马堆费、清洗费、钢管切割费等2,198元”; 四、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67元,由李**负担8,425.32元,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刘*负担22,741.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82.46元,由李**负担1,060.19元,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刘*负担6,722.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