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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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 河南鸡公山粮液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鸡公山粮液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借款本金3499956.5元、至2021年9月15日所欠利息6978.16元,并以3499956.5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6.525%%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就被告胡**、盖*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号;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恒大名都4号楼1层124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91号;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恒大名都4号楼2层224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45号共三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李*、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8600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