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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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富蕴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20)新432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陈**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8,070.72元,上诉人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上诉人别尔德别克那森别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陈**各项经济损失50,896.75元,被上诉人富蕴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对上述款项予以全部支付。 四、驳回上诉人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01.14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5,342.14元,由上诉人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高*、张**负担15,471.73元,由被上诉人由别尔德别克那森别克、富蕴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负担1,719.08元,被上诉人陈**负担8,151.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