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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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千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484号 原告: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有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颖,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千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伟。 原告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千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秀华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璟 书记员**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