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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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绣山水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绣山水泥有限公司货款227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被告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