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云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刚辉橡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云峰公司一审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3.判令刚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意见作为涉案机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属严重错误。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也就是说,在合同就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而在本案中,根据云峰公司与刚辉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对涉案口罩机的质量要求有明确约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即产量为80-120片/分钟。除上述技术参数的质量要求约定外,云峰公司与刚辉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并未就产品质量有其他约定。而根据《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述,该鉴定意见书的质量鉴定依据为“T/DGAS007-2020《平面口罩生产成套设备》,该标准为东莞市标准协会于2020年5月6日发布、2020年5月7日实施,属于行业标准,且根据该行业标准,标准包括“成品合格率应不低于97%”等多项生产工艺要求,显然,该行业标准要求已明显高于云峰公司与刚辉公司的合同约定标准,因此,该鉴定意见第1点“涉案YF01不满足成品率应不低于97%的要求”以及第2点“涉案YF01不满足连续无故障生产时间达到4小时的要求”应当不予采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口罩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其次,《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3为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但是根据云峰公司与刚辉公司合同第一条合同项目约定,采购的项目为“全自动口罩机”,并没有约定采购项目为医用口罩机,因此该鉴定意见书以鉴定依据3作为鉴定依据也属于严重错误。

二、一审法院以涉案口罩机达不到每分钟80片的最低合同要求即认定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属认定严重错误。

首先,根据一审庭审可知,涉案口罩机在2020年3月15日即已

向刚辉公司交付使用,在2020年4月16日刚辉公司工作人员邓丽娟与云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习旺的通话录音中,谭习旺问:“那你们现在能用吗?”,邓丽娟称:“不可以。因为现在就算半自动,也做不到3万个一天”,由此可看出,涉案口罩机是可以正常生产的,只是产能达不到合同约定;其次,根据《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显示“涉案口罩机是能够生产出合格的成品口罩”,再次验证涉案口罩机能够正常生产且能够生产出合格的成品口罩;再次,根据鉴定意见书显示,表2涉案机器在正常功率下的生产情况显示,正常功率下的全自动生产总时长为3小时56分(236分钟),总的生产时长为4小时2分钟59秒,总的维修时长为70分钟,维修时长占全自动生产时数的29.7%,占正常功率下生产总时长的28.8%;表3涉案口罩机在满功率下的生产情况显示,总的维修时长为678秒(11.3分钟),维修时长占满功率下全自动生产时长的37.7%,由此也可以看出涉案口罩机投入正常生产的时长是远超安装调试所需的合理期限的。因此,在涉案口罩机仅仅存在质量瑕疵,而刚辉公司已经投入使用且产出的口罩没有证据证明不合格,投入正常使用的总时长也远远超过安装调试所需的合理期限,涉案的口罩机质量根本不足以影响双方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综上,一审法院仅以涉案口罩机达不到每分钟80片的最低合同要求,而没有认真审查涉案机器质量瑕疵对合同目的影响,即认定达不到合同目的属认定严重错误。

三、在《销售合同》已明确约定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解决方式前提下,法院无权直接解除双方的《销售合同》。

根据云峰公司与刚辉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产品售后服务第2点约定:“供方对货物的保修期为交货之日起12个月。对由于货物本身缺陷导致的损坏,在保修期内,供方可进行免费维修或调换”,也就是说,云峰公司与刚辉公司就产品存在瑕疵导致的损坏是明确约定可以进行更换的,而根据《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所示:“涉案口罩机能生产出合格的成品口罩”,即涉案口罩机并非完全不能用于生产使用,而仅仅存在质量瑕疵,因此,在云峰公司与刚辉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解决方式前提下,法院无权直接解除双方的《销售合同》。

四、刚辉公司在收取机器投产使用后仅认为机器存在质量瑕疵达不到产能的情况下,无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退还全部货款。

众所周知,在新冠疫情爆发后,即2020年2月至4月,口罩一跃成为紧俏产品,口罩供不应求,在这个时期的口罩生产厂家享受了非常之高的市场红利,口罩生产的核心设备口罩机更是一机难求。而随着国内疫情控制向好,后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委出台5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质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国家从2020年5月10日零时起暂停贸易方式出口医用口罩和非医用口罩后。国内口罩产能才渐渐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在本案中,云峰公司在签订合同后,顶住各种压力严格依约向刚辉公司供应涉案口罩机,更没有在市场行情较高的情况下恶意提高口罩机价格甚至毁约,云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严格和诚信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刚辉公司在购买机器后,利用机器设备在3月至起诉前投产赚取了大量市场红利后,在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国家暂停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市场采购出口,口罩开始供过于求,其价格开始暴跌的情况下,仅以机器存在质量瑕疵达不到产能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和退还全部货款,事实上是刚辉公司为达到既利用云峰公司的机器赚取利润、又无需支付机器成本的目的,因此,刚辉公司在涉案口罩机仅仅存在质量瑕疵,已经投入使用且产出的口罩没有证据证明不合格、投入正常使用的总时长远远超过安装调试所需的合理期限的情况下,无权请求解除合同和退还全部货款。

刚辉公司答辩称:

一、一审法院以《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完全正确的,同时也是有其他在案证据予以佐证的。

云峰公司针对鉴定意见书并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该鉴定意见书是一审法院依刚辉公司申请,依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该鉴定意见书是依法、公正出具的,因此一审法院以该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完全正确。涉案销售合同并没有对口罩机的质量进行约定,仅对“技术参数”“机械特点”进行约定,因此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认定涉案口罩机的质量是否符合正常使用之目的。退一步讲,假设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产量为80-120片/分钟”是云峰公司声称的双方对涉案口罩机质量的约定,通过鉴定意见显示:涉案口罩机亦达不到80-120片/分钟的要求,再结合刚辉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刚辉公司已给予云峰公司多次维修、调试机会,且在正式鉴定前给予云峰公司足够时间进行调试,鉴定结果仍达不到80-120片/分钟的要求,可见涉案口罩机存在无法通过维修、调试等措施予以补救的严重质量问题。行业标准相对于企业标准、合同约定标准来说,一般是一个比较低的标准,涉案口罩机连低标准的行业标准都达不到,亦可见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二、一审法院是以“刚辉公司达不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涉案合同的依据,并非以达不到80-120片/分钟的要求的最低合同要求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刚辉公司达不到合同目的的真正原因是涉案口罩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80-120片/分钟的要求只是认定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一个因素,并且该因素单方面亦足以导致刚辉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结合通话录音、聊天记录可知邓丽娟声称“就算是半自动,做不到3万个一天”是指在2020年4月份口罩需求最紧张、全天24小时生产的情况下都做不到3万个一天,如果按照80-120片/分钟正常的技术参数要生产3万个口罩仅需4.5个小时,但涉案口罩机却一天都做不到3万个,可以直接证实涉案口罩机产能严重不足,且完全不能实现“全自动”,只能半自动并需要大量人工辅助,造成刚辉公司成本大量增加。综上,涉案口罩机的产能严重不足亦足以单方面导致刚辉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导致产能不足的原因正是涉案口罩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针对新购入的全新全自动口罩机来说,生产时长为4小时2分钟的正常功率下都需要维修,且维修时长占生产时长29.7%,维修次数为12次;生产时长为30分钟的满功率下维修时长占生产时长37.7%,维修次数为9次,综上可直接证实口罩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三、涉案口罩机存在的不是质量瑕疵问题,而是严重质量问题,且无法通过维修、调试等措施予以补救,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

四、云峰公司故意混淆“口罩机的质量”与“生产出的口罩的质量”,生产出的口罩合格并不意味着口罩机一定是有质量保证的合格产品,况且口罩的成品合格率亦未达到行业标准,且鉴定机构仅仅从生产工艺要求方面对口罩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口罩并未经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此口罩本身是否合格存疑。刚辉公司是以口罩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正如云峰公司所说,2020年2月至4月口罩是紧俏产品,刚辉公司高价购入全新一套全自动口罩机,产能仅达到3万/24小时,让刚辉公司严重丧失商业机遇;另外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录音、鉴定意见可知涉案口罩机完全是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频次高、不能全自动只能半自动、需要大量人工辅助,事实上涉案口罩机自交货后一直处于云峰公司的维修调试中,刚辉公司的偶尔试用也都是在云峰公司维修调试后的试生产,因此涉案口罩机并未进入正式经营生产,刚辉公司为维修、调试浪费了大量的人工成本、沟通以及维修调试的时间成本、丧失了口罩黄金生产商机,刚辉公司购买涉案口罩机的预期利益严重受损。刚辉公司没有诉请云峰公司赔偿预期利益损失,已是最大诚意。

综上,涉案口罩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刚辉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予以解除,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云峰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刚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订立的销售合同;2.判令云峰公司向刚辉公司返还货款420000元及利息[以4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实际计付至上述款额全部支付完毕之日];3.判决云峰公司在退还全部货款420000元及利息后七日内自行将涉案口罩机从刚辉公司处搬离;4.判令云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云峰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刚辉公司向云峰公司支付货款1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计至刚辉公司清偿之日止);2.判令刚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刚辉公司与云峰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刚辉公司向云峰公司采购一台全自动口罩机,规格型号为YF01,单价为600000元(含13%的增值税),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70%订金,发货前支付余下30%,交货时间为合同签署之日起25个工作日左右,交货地点为供方运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同时,合同中约定该口罩机的技术参数中的产量为80-120片/分钟,机械特点为:稳定性高,故障率低,美观坚固不生锈。电脑PLC编程控制,伺服驱动,自动化程度极高。光电(光纤)检测原料,避免失误减少浪费。签订合同后,刚辉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2月26日向云峰公司支付了口罩机的货款300000元、120000元,云峰公司则于2020年3月15日向刚辉公司交付了口罩机。

2.云峰公司、刚辉公司双方为使涉案口罩机顺利安装投产,2020年3月15日,双方以各自的员工设立了一个微信聊天群,方便双方就机器的安装调试等情况进行沟通,从群里的聊天记录可知,涉案口罩机在调试阶段就存在整机不能全自动、焊头异常、主机超声波损害、故障率高、打耳带不稳定、封边异常不稳定、产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问题。2020年4月16日,在刚辉公司方的人员邓丽娟与云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习旺的通话录音中显示谭习旺问:“那你们现在能用吗?”邓丽娟回复:“不可以。因为现在就算半自动,也做不到3万个一天。还要浪费我10个人的人工。”后谭习旺称:“那就拉回来吧”,邓丽娟反问:“拉回给你们然后怎么办?你们退款吗?”等等。2020年4月17日,云峰公司以口罩机的全款600000元向刚辉公司开具了全额发票。

3.法院根据刚辉公司的申请,依法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了广东省南粤质量技术研究院对涉案全自动口罩机是否能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及机械特点等标准进行鉴定,后在广东省南粤质量技术研究院三次组织刚辉公司和云峰公司双方到场以及允许云峰公司对口罩机完成调试的情况下进行了鉴定,并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涉案“YF01口罩机”能生产出合格的成品口罩,但成品口罩的合格率,不满足“成品合格率应不低于97%”的要求;2.涉案“YF01口罩机”连续无故障生产时间,不满足“连续无故障生产时间达4小时”的要求;3.涉案“YF01口罩机”的生产速度,达不到(80-120)片/分钟的要求。刚辉公司为此支出了鉴定费5351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刚辉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分析如下:云峰公司虽已向刚辉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口罩机,但刚辉公司在调试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口罩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及机械特点,满足不了刚辉公司的生产要求,虽在刚辉公司的催促下,云峰公司多次派人进行调试,但仍未能达到合同预期的效果;而法院也根据刚辉公司申请委托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口罩机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果也印证了刚辉公司主张的事实。结合刚辉公司与云峰公司签订该销售合同的目的,云峰公司交付的口罩机达不到每分钟80片的最低合同要求,且稳定性差,达不到长时间进行生产的要求,造成购买该口罩机生产足够的口罩以获取利润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且错过了售卖口罩的最好时期,因此云峰公司现再主张更换新的口罩机不具有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刚辉公司据以上事实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法院认定刚辉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故云峰公司反诉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本案的买卖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刚辉公司与云峰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云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刚辉公司返还货款420000元及利息(以上述货款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还之日止);三、云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取回存放于刚辉公司厂内(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华天东三路2号)的涉案“YF01口罩机”壹台,刚辉公司予以配合;四、驳回刚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云峰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为38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420元,反诉受理费为19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鉴定费用53515元,由云峰公司承担。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云峰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本院向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核实云峰公司向刚辉公司开具的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用作抵扣及调取刚辉公司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开具的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云峰公司的上诉请求和刚辉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刚辉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刚辉公司与云峰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云峰公司作为卖方,应当按照涉案《销售合同》的约定向买方刚辉公司交付质量合格的设备。刚辉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云峰公司交付的涉案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此刚辉公司在一审期间已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设备进行质量鉴定。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来看,云峰公司交付的涉案口罩机不满足成品合格率应不低于97%的要求、不满足连续无故障生产时间达4小时的要求、生产速度达不到(80-120)片/分钟的要求。上述鉴定结论表明,涉案机器不符合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虽然云峰公司上诉认为上述鉴定意见以行业标准作为质量鉴定依据超出合同约定标准,不应作为认定涉案机器存在严重质量的依据,但涉案销售合同未对口罩机的质量要求进行约定,仅明确约定了“技术参数”“机械特点”等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定机构以行业标准作为鉴定依据来认定涉案口罩机的质量是否达到正常使用目的并无不妥,而且云峰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上述鉴定结论存在错误或有违公正,故本院对云峰公司的相关辩解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上述鉴定结论认定云峰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而且,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案涉机器已经过多次维修、调试,但就刚辉公司反映的质量问题仍未能得到妥善的处理,上述事实表明案涉机器存在无法通过维修、调试等措施予以解决的质量问题,涉案合同丧失了继续履行基础,在此情况下,刚辉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合理正当。综上,刚辉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令解除涉案《销售合同》,处理并无不当。在合同解除后,一审法院判令刚辉公司协助向云峰公司返还涉案设备,云峰公司向刚辉公司返还货款420000元及利息,并判令败诉方云峰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用53515元,处理结果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外,关于云峰公司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因不对该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对云峰公司的上述申请不予接纳。

综上所述,云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云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