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叁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三维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奇元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叁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叁六公司上诉请求:l.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广东叁六公司无需向三维家公司退还保证金37500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广东叁六公司无需向三维家公司退还账户余额折算现金金额141345.84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广东叁六公司无需向三维家公司支付逾期利息;4.广东叁六公司无需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广东叁六公司与奇元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广东叁六公司(受托人)代理奇元公司(委托人)广告业务,在代理范围内与三维家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委托人奇元公司享有和承担。根据广东叁六公司与奇元公司《2019年度代理合作协议》,以及奇元公司发给广东叁六公司的代理证书、授权书足以证明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三维家公司与广东叁六公司之间的框架协议显著位置印刷有奇元公司“360”的标识,三维家公司知悉实际提供服务的是奇元公司,该合同应直接约束三维家公司与奇元公司,广东叁六公司无需承担任何合同义务。(二)即使一审法院遗漏查明广东叁六公司与奇元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广东叁六公司也已将业务概括转让给广州叁六公司,且三维家公司和奇元公司对此均已确认,广东叁六公司已不承担原合同权利义务。1.广东叁六公司于2019年8月1日终止对奇元公司360KA业务的代理,将包括三维家公司360KA业务在内的所有广告业务转让给广州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概括承受广东叁六公司原《2019年度代理合作协议》权利义务,此事实已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24086号民事判决确认。2.三维家公司知悉并认可上述合同主体变更。首先,三维家公司与广东叁六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广东叁六公司具有单方转让与三维家公司权利义务予关联公司的权利,三维家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其次,三维家公司已与新合同主体广州叁六公司签订单项《合作服务合同》,并向广州叁六公司支付费用,双方继续履行框架协议内容,三维家公司知悉并认可同主体的变更。3.因合同权利义务已概括转让,广东叁六公司对于广州叁六公司与三维家公司之间的交易并不清楚。 广州叁六公司一审未出庭也未答辩,其与三维家公司之间的相关业务情况、保证金的退还情况、费用收取等均未得到确认。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广州叁六公司是否应支付三维家公司保证金、账户余额这一事实。保证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并未查明。此外,三维家公司主张退还账户余额,但360经营方奇元公司对三维家公司提交的账户页面截图及结算计费方式不予确认,三维家公司对此也无法明确说明。且《2019年度合作框架协议》期限已届满,三维家公司未在合同期内及时使用余额行使权利,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导致损失不应由他人承担。4.广东叁六公司既非合同主体,也非保证金最终收款方,且与广州叁六公司是独立主体,不存在公司主体上的合并、分立、更名等关系,也不存在混同,此事实已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24086号民事判决确认,故即使广州叁六公司应退还三维家公司保证金、账户余额折算现金金额,也与广东叁六公司无关,广东叁六公司无须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三维家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广东叁六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广州叁六公司、奇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三维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退还三维家公司保证金人民币375000元以及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1187元(以3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0年5月1日,剩余部分计至退还之日止);2.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退还三维家公司账户余额折算现金人民币141345.84元及逾期退款的利息447元(以141345.8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0年5月1日,剩余部分计至退还之日止);3.奇元公司对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奇元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奇元公司授权广东叁六公司为360集团网络广告合作代理,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3月29日,三维家公司(甲方)与广东叁六公司(乙方)签订《2019年度合作框架协议》,约定:1.合作内容。本协议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2019年度合作事宜签订的框架协议,协议期限内,甲方(甲方指三维家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子公司及指定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乙方开展推广服务合作;甲方每次进行推广时,应在推广服务提供前30天内与乙方就推广服务具体内容另行签订单笔服务合同;……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签订的单笔服务合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方可享受的框架政策。……第2.2条,框架政策。(1)甲方保证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由甲方支付的推广费产生的实际现金消费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75万元。(2)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购买乙方的360在线竞价系统产品时乙方给予甲方比例为38%的推广费优惠,即乙方在下述2.2(3)条的推广费优惠生效日后将按照甲方在乙方系统中开立账户内充值现金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对应推广费到对应账户。(3)推广费优惠生效时间为: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发生的新消费生效,包括上述单笔服务合同所发生的消费,但优惠生效前已发生的上述单笔服务合同之外的其他消费不享受本框架协议约定的推广费优惠;推广费优惠不可提前或单独享用,必须与实际消费同期按比例执行。(4)甲方在2019年4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保证金金额375000元;……第2.5条,保证金使用规则。(1)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在乙方购买所有资源的实际现金消费总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实际现金消费总金额的,则保证金可冲抵最后一次推广费,或在本协议期限届满且甲方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后全额退还(甲方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2)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如因甲方原因在乙方购买所有资源的现金消费总金额未达到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实际现金消费总金额的,则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能用于抵付推广费;如甲方根据本协议已享受的优惠超过其已缴纳的保证金额度的,则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甲方应于自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清。第2.6条,付款期限依照甲乙双方签署的单笔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第10.1条,本协议于本协议项下服务服务完毕,并且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全部推广费之日终止。……第11.3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外,有权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第11.4条,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在协议、侵权、过失或其他任何情况下,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乙方对甲方的责任不应超过甲方为依照本协议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向乙方支付的协议价格总额。……第15.1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间的基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署的单笔服务合同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地方,以该次单笔服务合同为准。第15.2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分包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关联公司【为本协议之目的,“关联公司”就某公司而言是指通过股权、协议或其他方式控制该特定公司,受该特定公司控制或与该特定公司同为某一集团(公司)或个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而无须另行征得甲方的同意。……第15.7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本协议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5.9条,本协议由双方盖章方为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后,广州叁六公司(甲方)与奇元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编号为QIYUAN-CRM-201907-001307的《2019年度合作框架协议》,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分别于2019年8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QIYUAN-CRM-201907-001248的合作服务合同(以下合称“单笔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就2019年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本协议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2019年度合作事宜签订的框架协议,协议期限内,甲方与乙方(指奇元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子公司及指定关联公司,以下统称乙方)开展推广服务合作;甲方保证其或者其代理的客户三维家公司在协议期限内由甲方支付的推广服务费产生的实际现金消费总金额应不低于375万元,其中在线竞价产品的实际现金消费总金额应不低于375万元,其余产品的实际现金消费总金额应不低于0元;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或甲方代理购买乙方的360在线竞价系统产品时乙方给予甲方或甲方代理客户三维家公司比例为100:119的推广服务费优惠,即乙方在协议约定的服务费优惠生效日后将按照甲方在乙方系统中开立账户内的消费/1.19收取推广服务费;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发生的新消费生效,优惠生效前已发生的消费不享受本框架协议约定的服务费优惠;甲方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保证金375000元;甲方保证,甲方的代理客户三维家公司为本协议项下推广资源的最终使用者,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推广资源用于发布其他客户的推广内容等内容。该协议载明甲方联系人为汪信梅,乙方联系人为谢四毛。 三维家公司(甲方)与广东叁六公司(乙方)签订五份《合作服务合同》。第一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约定:服务期限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投放期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内产生的推广服务费纳入《2019年度合作框架协议》现金消费总金额);服务位置以附件一为准;服务事项为甲方或甲方代理的三维家品牌,具体内容以甲乙双方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认的为准;本合同项下实际服务费总金额为627200元,甲方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等内容。第二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约定:服务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享有和履行完毕之日止;首次开户预存金额为35万元等内容。第三份合同(未记载签订时间)约定:服务期限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享有和履行完毕之日止;首次开户预存金额为30万元等内容。第四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5月24日,合同编号为KA1013)约定:服务期限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享有和履行完毕之日止;首次开户预存金额为35万元等内容。第五份合同(未记载签订时间,合同编号为KA1019)约定:服务期限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享有和履行完毕之日止;首次开户预存金额为43万元等内容。第二份至第五份合同均约定:服务位置为乙方有权发布甲方指定内容的网站或客户端产品;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开通时间为乙方确认收到甲方的全部服务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 三维家公司(甲方)与广州叁六公司(乙方)签订五份《合作服务合同》。前三份合同(合同编号依次为KA1038、KA1042、KA1043,签订时间依次为2019年8月5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0月10日),均约定:服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享有和履行完毕之日止;首次开户预存金额为40万元等内容。第四份合同(合同编号为KA1044,签订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约定:服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享有和履行完毕之日止;首次开户预存金额为35万元等内容。第五份合同(合同编号为KA1044,签订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约定:服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享有和履行完毕之日止;首次开户预存金额为30万元等内容。五份合同均约定服务位置为乙方有权发布甲方指定内容的网站或客户端产品;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开通时间为乙方确认收到甲方的全部服务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上述五份《合作服务合同》均记载三维家公司的联系人为徐洁纯。 2019年5月24日,广东叁六公司向三维家公司发出《银行账号变更通知》,表示由于广东叁六公司业务发展变动,广东叁六公司所有银行账号暂停使用,之后业务收款账号为广州叁六公司开设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天河支行的账户。 三维家公司付款情况如下:三维家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广东叁六公司支付保证金375000元、推广费35万元;三维家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4月25日、6月6日、7月1日向广东叁六公司支付推广费30万元、627200元、35万元、43万元;三维家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8月12日、9月11日、10月14日、11月13日、12月12日向广州叁六公司支付推广费5000元、40万元、40万元、40万元、35万元、30万元。 三维家公司主张截至2020年1月1日,剩余账户币为195057.26元,返点1.38,故被告需退现金141345.84元、保证金375000元。为此,三维家公司提交了其于2020年1月8日登陆“360点睛实效平台”的账户明细,显示:余额为195057.26元(其中搜索余额为0元,KA一户通金额195057.26元,如意余额0元,应用推广余额为0元),总消费1415933.05116元,搜索推广消费1335207.27元,移动推广消费0元,展示广告消费80725.78116元,通过“三维家01”“三维家02”“三维家03”“三维家04”“三维家05”的账户进行KA一户通余额消费均被审核拒绝。广东叁六公司表示该页面的登陆时间为2020年1月8日,但广东叁六公司已于2019年4月将业务转给广州叁六公司。奇元公司质证表示: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奇元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之前为广东叁六公司,合同主体变更后为广州叁六公司,“三维家”的账户是基于广东叁六公司提交的客户资质材料,在广东叁六公司账户下创建的子账户;账户创建后,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会向奇元公司发送邮件指示,告知每个子账户的虚拟币(即“点睛币”)充值数额,奇元公司根据邮件为相应账户提供预授权额度,以便用户使用推广服务;由于奇元公司与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适用的是先消费后结算的计费方式,因此所谓的账户余额实质为“三维家”这一账户在预授权的点睛币额度内扣除已消费金额后剩余的可使用额度,并不代表该账户下实际支付的金额及结余金额,更不应被认定是奇元公司对实际收取款项的确认;奇元公司不参与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与最终广告主之间的款项结算安排。 三维家公司提交了其在“360点睛实效平台”的充值记录汇总表,广东叁六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奇元公司表示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根据其与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的结算方式,在该阶段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不会向奇元公司预付任何款项,故相应的充值记录并非奇元公司的收款记录,至于三维家公司是否实际将款项支付给广州叁六公司,与奇元公司无关。 三维家公司主张其曾向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书面要求于2020年3月31日前退还保证金及账户余额,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的《关于退保证金及服务款的法务沟通函》、EMS邮寄单及快递查询记录。邮寄单及快递查询记录显示寄件人为徐洁纯,收件人为汪信梅,邮寄的内件品名为文件,签收日期为2020年4月1日,签收人为“他人代收”。广东叁六公司表示三维家公司寄出函件时其已没有实际经营,故没有收到函件。 2020年4月,三维家公司委托律师向奇元公司发出《律师函》,表示其在“360点睛实效平台”网络推广账户尚有余额195057.26元,折算现金金额为141345.84元,但奇元公司直接单方回收三维家公司的推广账户余额,导致三维家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无法使用“360点睛实效平台”账户余额进行网络推广,三维家公司也书面要求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退还现金金额,但也未予退回,故要求奇元公司将保证金375000元退还给三维家公司,对于账户余额195057.26元,奇元公司可选择由三维家公司继续使用或退还折算现金金额141345.84元。 庭审结束后,奇元公司提交了其与广州叁六公司的对账邮件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广州叁六公司向其下达的“三维家”账户点睛币充值的邮件指示,拟证明其与广州叁六公司的广告推广服务费结算方式以及根据奇元公司的记录,“三维家”的两个账户欠奇元公司2019年11月及12月服务费合计877474.04元。三维家公司表示上述邮件为奇元公司与广州叁六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三维家公司无法核实真实性。广东叁六公司则表示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法确认,与其无关。 广东叁六公司为证明其与奇元公司解除了代理协议,涉及本案的广告业务已经全部由广州叁六公司、奇元公司向三维家公司提供服务,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广东叁六公司(甲方)与广州叁六公司(乙方)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广东叁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转让协议》,约定:甲方2012年12月成立,曾是360(公司)授权广州地区中小搜索独家代理;乙方实际控制人刘海宾自2017年8月至目前任职广东叁六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是公司团队负责人,熟悉公司业务;鉴于360(公司)于2019年取消授权广东叁六公司中小搜索广州地区代理业务,公司业务规模大幅度缩减,面临亏损压力,同时,乙方有信心利用公司现有团队、现有资源重新开辟新的业务模式,双方协商将目前甲方目前业务转让乙方经营管理,乙方自负盈亏;叁六股权变更、叁六目前人员安置及乙方接收、叁六目前业务转让及乙方承接、叁六目前办公场所及固定资产处置及乙方承接等内容。其中合同附件1《预收未下单金额(由受让方负责广告上线)》记载客户为三维家公司的预收未核销下单金额627200元,保证金375000元。附件2《截止2019年4月30日各媒体客户预存款余额表》记载客户名称为三维家公司的“三维家01”“三维家02”“三维家03”的KA账户的子账户搜币分别为141795.18元、411358.42元、46856.69元。附件《截止4月份后付款媒体余额》记载客户为三维家公司的应付金额为600010.29元。 2.广东叁六公司(甲方)与奇元公司(乙方)签订的《2019年度代理合作协议》,约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双方开展相关业务合作;针对合作的每一单具体业务,双方另行签署单笔服务合同;乙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单笔服务合同为甲方或甲方代理的客户提供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具体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单笔服务合同为准;甲方应自行协调和处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乙方对此一概免责等内容。合同附件约定每月的服务费在本月之后的第一个月月底之前支付完毕且到账以及优惠政策等内容。 3.广东叁六公司(甲方)、广州叁六公司(丙方)与奇元公司(乙方)签订的《2019年度代理合作协议之三方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原代理协议项下甲方签约主体,增加的新签约主体(即丙方)为甲方的关联公司,三方确认自2019年8月1日起,丙方与甲方均享有原代理协议项下的代理优惠,本补充协议与原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广东叁六公司与奇元公司签订的两份《2019年度合作框架协议之终止协议》,该两份协议约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提前终止编号为QIYUAN-CRM-201906-001088、QIYUAN-CRM-201907-001184、QIYUAN-CRM-201904-000772的《2019年度合作框架协议》,自协议提前终止日起,双方对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均不再享有或履行,在协议提前终止日前,依原协议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双方应依照原协议的约定履行。 5.刑媛媛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8月5日向汪信梅、谢四毛发送邮件的截图,三维家公司主张刑媛媛为广州叁六公司员工,谢四毛为奇元公司员工,邮件主体为“广东叁六变更代理签约主体相关事宜”。 6.广东叁六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奇元公司支付375000元的银行回单,转账用途记载为“三维家框架保证金”。 三维家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三维家公司无法核实证据1的真实性,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存在相互关联的关系,其内部之间可以任何订立类似相关协议,且该协议的转让也并未通知过三维家公司;证据2及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补充协议是三被告之间内部协议,且该协议中明确表达了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是关联公司,至于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是否同时享有奇元公司所授权的权利,与三维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证据4真实性确认,但该协议为广东叁六公司和奇元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并不影响三维家公司向三被告主张权利;证据5不予确认。奇元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质证意见与三维家公司质证意见一致;证据2-4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可,相关协议条款进一步证明三被告是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证据5-6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据三维家公司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记载:广东叁六公司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36net.com。××网址中“企业历程”显示:广州叁六公司成立于2019年(原公司名:广东叁六公司成立于2012年);2012年,广州叁六公司与360推广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成为360推广广州地区广告独家经营总代理;2019年,广州叁六公司成功从360中小代理晋升为360KA代理。××网址最下方记载广州叁六公司。 广东叁六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月23日从吕信通变更为刘海宾,再于2019年8月20日变更为古远军。广州叁六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成立。2019年12月12日,广州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刘海宾变更为马恒真,股东从刘海宾、汪信梅变更为马恒真。 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3日对奇元公司诉广州叁六公司、广东叁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案号为(2020)粤0104民初24086号。奇元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广州叁六公司向奇元公司支付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的代理服务费8850651元(已扣减应退保证金、返点奖励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广东叁六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粤0104民初24086号判决书,判决广州叁六公司向奇元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88506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中,三维家公司明确其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三维家公司与广东叁六公司确认广东叁六公司未就其与广州叁六公司签订《广东叁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转让协议》事宜告知过三维家公司。三维家公司与广东叁六公司、奇元公司确认本案所涉系统平台为“360点睛实效平台”,该平台的运营主体是奇元公司。奇元公司表示因广州叁六公司拖欠服务费且协议期限届满,故其于2020年1月1日起停止向广州叁六公司提供推广服务,虽广州叁六公司及其客户仍能登录系统,但无法使用推广服务。广东叁六公司、奇元公司确认未向三维家公司退还款项。三维家公司表示其在函件中要求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退还保证金及账户余额,故主张自2020年4月1日起计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三维家公司与广东叁六公司签订的《2019年度合作框架协议》及五份《合作服务合同》以及三维家公司与广州叁六公司签订的五份《合作服务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维家公司与广东叁六公司签订的《2019年度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广东叁六公司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广东叁六公司的关联公司。广东叁六公司虽表示其已将与三维家公司之间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叁六公司,并提交了其与广州叁六公司签订的《广东叁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转让协议》及三被告签订的《2019年度代理合作协议之三方补充协议》等,但其未与三维家公司签订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向三维家公司明确其已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叁六公司,三维家公司对此亦不予确认。广东叁六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4月30日已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叁六公司,但其在该日后仍以其自己的名义与三维家公司签订两份《合作服务合同》。此外,广东叁六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三维家公司发出的《银行账号变更通知》中也仅表示由于其公司业务发展变动,其公司所有银行账号暂停使用,之后业务收款账号为广州叁六公司的账户,并未提及合同主体变更为广州叁六公司。综上,广东叁六公司与三维家公司所签订的《2019年度合作框架协议》及五份《合作服务合同》仍约束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与三维家公司签订了五份《合作服务合同》,并向三维家公司收取了1855000元的推广费。此外,广东叁六公司的网站记载广州叁六公司的原公司名为广东叁六公司。在广州叁六公司拖欠奇元公司的代理服务费且其之间的合同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奇元公司停止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账户的推广服务,导致三维家公司已无法继续使用“360点睛实效”平台账户进行推广服务消费,故三维家公司主张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退还保证金375000元及账户余额折算现金金额,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三维家公司主张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出账户余额195057.26元的折算现金金额为141345.84元,广东叁六公司未提交反驳证据或提出相反的计算方式,广州叁六公司未对此提出抗辩,故一审法院对三维家公司主张的账户余额折算现金金额予以确认。三维家公司主张自其发函要求两被告退款的期限届满次日即2020年4月1日起计付利息,但合同未约定保证金及账户余额折算现金金额退还的具体时间,故一审法院调整为三维家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15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维家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维家公司主张奇元公司对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向三维家公司退还保证金375000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向三维家公司退还账户余额折算现金金额141345.84元;三、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向三维家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16345.8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三维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980元,由三维家公司负担28元,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负担8952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广东叁六公司提交以下证据:奇元公司与广东叁六公司签订的《2019年年度合作框架协议》,拟证明广东叁六公司与奇元公司针对三维家公司广告推广业务签订协议,三维家公司是广东叁六公司代理奇元公司进行业务推广的客户之一,该协议于2019年8月1日解除。经质证,三维家公司意见如下: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其已在一审中提交过,三维家公司亦已在一审中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广东叁六公司与奇元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委托代理关系;(二)广东叁六公司与三维家公司之间的案涉合同主体是否变更为广州叁六公司;(三)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应否向三维家公司返还保证金及账户余额。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广东叁六公司与奇元公司签订的《2019年度代理合作协议》约定,奇元公司与广东叁六公司之间的合作模式为,广东叁六公司独立与客户成立合同关系,并依客户需求就各笔服务内容再与奇元公司成立单笔服务合同关系,且合同约定,广东叁六公司应自行协调和处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奇元公司对此一概免责。故奇元公司与广东叁六公司之间并非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广东叁六公司主张其与三维家公司之间的合同责任应由奇元公司承担,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虽广东叁六公司与广州叁六公司签订了相关业务转让协议,将三维家公司推广业务转让给广州叁六公司,双方也与奇元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广东叁六公司与奇元公司协议终止2019年合作框架协议,但广东叁六公司、广州叁六公司并未就此通知三维家公司,三维家公司亦未另行与广州叁六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虽然自2019年8月起三维家公司的单笔合作服务合同均是与广州叁六公司签订并向广州叁六公司付款,但在广东叁六公司未通知三维家公司其已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三维家公司无从知晓广州叁六公司是代为履行合同,还是概括承受了全部合同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广东叁六公司仍应承担与三维家公司之间的《2019年度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2019年度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三维家公司购买资源的实际消费总金额达到或超过375万元的,则保证金可在协议期限届满且三维家公司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后全额退还。现三维家公司向广东叁六公司及广州叁六公司支付的单笔服务费总额共计3912200元,在合同期限已届满,且三维家公司与广东叁六公司及广州叁六公司签订的各单笔合作服务合同项下服务费均已支付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支持三维家公司主张退还375000元保证金并自起诉之日起计息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三维家公司为证明其在“360点睛时效”平台账户尚有余额,提交了平台账户信息截图,广东叁六公司在一审中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三维家公司主张依合同约定的推广费优惠比例计算出该余额对应的现金金额为141345.84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因广州叁六公司拖欠奇元公司代理服务费,导致三维家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账户余额,一审判决支持三维家公司关于退还账户余额并自起诉之日起计息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广东叁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0元,由上诉人广东叁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