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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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沥泉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德化县万方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德化县万方陶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德化县沥泉陶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1866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德化县沥泉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7.9元,减半收取2388.95元,由福建省德化县 万方陶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