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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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政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费用共计43428.75元(其中本金28356.9元、利息8247.71元、违约金及费用6824.14元),并从2020年8月22日起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政和县联社普惠金融卡(商户宝)使用须知》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元,由应**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