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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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鑫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平昌县宜佳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平昌县宜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证服务合同书》;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12000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认证服务合同书》原件2份及增值税发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原、被告商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ISO9001、ISO14001、ISO45001、AAA信用的认证服务。双方于2020年2月27日签订了《认证服务合同书》,被告在合同中保证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前取得证书。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被告转款15000元。至今原告只收到AAA信用的证书。2021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2021年6月30日前退还已收取的三个体系认证费12000元,并向原告交付合同原件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至今被告未完成承诺,故诉讼来院。 被告江苏鑫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27日,原、被告通过微信签订了《认证服务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了认证类型、取证时间(2020年4月15日前)、保密原则等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平昌县宜家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被告江苏鑫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网上转款15000元。2021年6月8日,被告江苏鑫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宇涛向原告平昌县宜佳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一份,该承诺载明:“经双方协商,我公司给贵公司办理的AAA信用等级认证、三个ISO体系认证,我公司收取了贵公司15000元整。因特殊原因,三个ISO体系认证至今未办理完成。我公司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退还已收取的三个ISO体系认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圆整),并向贵公司交合同原件贰份,及增值税普通发票(AAA信用等级费用3000元)。退还并交合同原件、发票后,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如期未办理,贵公司可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向我公司主张诉讼费、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至今被告江苏鑫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承诺履行,原告平昌县宜佳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认证服务合同书》、企业网银电子回单、承诺书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为原告办理认证服务,故原、被告之间系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按照约定提供了工作条件,完成了配合事项,被告作为受托方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因被告未按合同及承诺时间完成服务项目,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12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提供《认证服务合同书》原件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双方签订合同时,是通过微信的方式传输下载的合同书,故被告方没有纸质的合同书原件。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开具发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3000元,被告具有向原告开具发票的义务,属税法上的义务,被告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应由税务部门进行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第八百八十二条、第八百八十三条、第八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平昌县宜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签订的《认证服务合同书》; 二、限被告江苏鑫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平昌县宜佳投资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昌县宜佳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江苏鑫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