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强华机电有限公司
江苏一海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一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强华公司支付货款303938.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3938.1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强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从2021年4月15起至4月24日止,强华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其公司定购四批电缆,其公司在生产后依约向强华公司交付了电缆,并向强华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为计303938.16元。强华公司收货后一直没有支付货款,经其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强华公司辩称,2021年4月20日,刘文良出具了说明一份,该说明明确表示刘文良实际控制江苏隆升悦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升悦公司)和一海公司。刘文良及隆升悦公司结欠强华公司预付款445000元,该笔款项一海公司予以认可并加入该笔债务。同时载明该款项从一海公司与强华公司发生的业务中革除,因此,强华公司不结欠一海公司货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海公司与强华公司之间存在电线电缆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4月15日至4月24日间,一海公司共向强华公司供应了价值303938.16元的货物,并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强华公司尚未支付上述货款。

另查明,2021年4月10日,一海公司与刘文良共同出具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刘文良个人承担其实际控制的隆升悦公司对强华公司445000元预付款的债务。该债务从双方今后发生业务往来批次扣除(每次扣除金额为总货款的20%),现与强华公司的业务往来转移到一海公司。

上述事实,有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以及本院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海公司与强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一致确认一海公司向强华公司供应了价值303938.16元的货物,强华公司尚未支付上述货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强华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上述货款。对此本院认为,从一海公司和刘文良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刘文良实际控制的隆升悦公司欠强华公司445000元债务,刘文良承诺其个人承担该债务。445000元债务的履行方式为在双方今后发生的业务往来中按照每批次20%的比例进行革除。另外确认和强华公司的业务往来全部转移至一海公司。也就是说,一海公司与强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产生的货款,应当每批次按20%的比例革除以履行对强华公司445000元债务。现本案货款金额为303938.16元,其中20%即60787.63元应扣除,故强华公司实际应支付一海公司货款金额为243150.53元。强华公司主张不应支付全部货款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强华公司逾期履行付款义务,一海公司要求强华公司承担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通强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一海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3150.5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43150.5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江苏一海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诉求。

若强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7930元,由一海公司负担1600元,强华公司负担6330元。一海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强华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强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一海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录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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