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建浩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人民币货款530075.41元,美元货款92473.12美元(按汇率折合人民币履行);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向孝昌县人民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鄂092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同时作出(2017)鄂0921破1号决定书,指定孝感松正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知悉,2015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PCB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生产并将加工成品送往被告指定的交货地,完成第一笔合同交易,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发出定作函,原告依据被告的定作函履行了交货义务。经双方对账,履行加工成品共计人民币订单货款2415802.71元,美元1429789.57美元。被告先后支付原告人民币货款1885727.30元,美元1337316.45美元,下欠人民币货款530075.41元,美元92476.12美元。现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准予所请。

广天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内销人民币结算加工承揽合同半制程业务(广天公司提供板料,油墨本料是广天公司提供,建浩科技购买,结算中充抵货款);另一个是美元结算的全外包的合同,实际上是买卖关系。人民币结算的内销订单,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操作,双方结算流程是每月先对账,就订单的货款、建浩科技购买广天公司油墨等物料款、广天公司代付的运费和报废扣款进行对账,广天公司业务人员通过电邮附了对账单明细给建浩科技,建浩科技确认没有异议后按照对账单金额开具发票向广天公司请款,广天公司收到发票后支付当期的货款,广天公司每支付一期的货款,是双方已经对过账,对扣款进行确认,对扣款无异议的情况下才支付的当期款项。实际上2015年2到5月份的订单,双方已经对扣款(油墨物料、运输费、代加工费用及报废扣款)进行了确认,没有异议,双方的货款已经结算完毕;2015年6月份双方核对了应付款是119112.58元,由于2015年7月份产生了报废扣款13719.92元,该报废扣款应在未付款项中扣除,另外由于双方对美元订单的扣款未达成一致,才导致上述人民币订单未付款项未支付。美元订单实际双方有通过邮件确定外包合约,根据合同约定建浩科技应按期交货,承担质量保证及提供售后服务,这实际上也是合同法作为卖方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但建浩科技在合同成立后由于自身生产经营出问题,无法按照订单约定日期生产交货,每月均产生迟延交货,导致需额外增加空运费。由于建浩科技未按期交货导致增加的空运费合计为78592.55美元,根据合约第4条包装及交货约定,如果原告迟延交货自第三日起,每迟延一日扣该料号总货款1%,如因此产生额外费用(如空运费)答辩人有权取消订单或转嫁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于建浩科技延期交货导致增加空运的费用,依法依约应由建浩科技承担。另外因料号Q03047D的板出现大面积短路,导致国外客户客诉扣款美元75798元,广天公司按照该料号项下外包给建浩科技的板占比的20%计算扣款为美元14540元,应予以扣除,由于增加的空运费及短路质量扣款,合计美金93132.55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1月30日,广天公司作为定作方(甲方),建浩科技作为承揽方(乙方)签订PCB承揽合同书,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一、标准、规格、数量、价格;二.工艺要求;三.交货期、包装、运输:(合同回传始计交货期),交货日期双方协商,包装:常规包装,运输:双方协商;四.客户提供的资料Email;五.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条款说明:1、付款方式,月结30天,含税;2、甲方在收货时应及时验收,在交货后15天内甲方无书面质量异议或数量异议,则视为接受。3、实际结算以送货单数量为准。4、发生质量问题时,可退、换货,乙方仅对线路板本身价值承担责任,如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则另签合同说明等。备注项为,油墨客供,油墨按照1KG油墨做六平米的配比,在月结时在对账单中按照实际消耗扣除油墨金额。此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展人民币订单业务,2015年3月建浩科技送出第一批产品,向广天公司传送4月份对账单,对账单尾部说明:1、付款方式:月结90天,不含税,并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份、6月份对账单说明付款方式均为月结90天,不含税。2015年7月建浩科技没有送货和对账单产生。2015年7月31日广天公司内部发文关于建浩7月份MRB报废扣款事宜说明:1、2015年建浩电镀至防焊07月份MRB报废扣款共计人民币13719.92元,详见品管2K1507002发文;2.因2015年07月份没有外包板给建浩且无对账单发生,故此笔费用需从建浩在广天的货款中扣除。双方人民币业务订单价款支付事宜通过电子邮件交涉至2016年7月14日。建浩科技发出邮件显示人民币部分2015年3、4、5、6月金额分别为94667.2元、732508.06元、1171036.69元、18465.29元,总计2182864.85元,未付金额530075.41元;广天公司单站外包加工对账单(2015年3月、4月、5月、6月建浩外层——防焊)总计金额与建浩科技数额完全相同。2015年12月25日广天公司周副理发送给建浩科技的邮件及附件显示人民币应付小计530075.41,待确认扣款,MRB报废(含特采)449262.60元。邮件告知建浩科技对于扣款如有异议,请安排人员与我司人员接洽。广天公司在答辩时称“双方对人民币业务已经对过账,对扣款进行了确认,对扣款无异议的情况才支付当期款项,2015年6月双方核对了应付款是119112.58元,还应扣除报废扣款13719.92元”与上述邮件内容冲突。关于美元订单业务,双方并未签订外包合约书,建浩科技对广天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作过修改,其中关于五、价格与付款部分建浩科技的部分注解内容为:‘无论贵司客户支付与否,贵司必须按时支付我司货款’、‘任何扣款,须我司的书面确认邮件’、‘全制程外包月结90天付款,委外加工为月结30天付款’,美元订单业务完成时间持续至2015年11月。2015年8月广天公司称料号02WQ03047D线路大面积短路,属不良板产生客诉,双方于2015年10月26日在广天公司201室就建浩报废品质异常确认举行专门会议,会议记录反映的(打印和手写)会议内容有:1、建浩单制程生产造成报废料号明细与报废数量除K0301664PNL,经双方确认是因广天制工住厂人员测试报废外其余都没异常,故K03016报废64PNL的金额由生计扣除;2、客诉04IQ10004ALK建浩生产周期1517,孔内露铜费用:7138USD,经双方同意,由广天不良露铜与OK的切片两个样品送第三方SGS检测,待SGS检测结果后发出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检测样品保留;3、客诉02WQ03047D2客诉短路重新由客户寄不良板,周期1517不良板寄回后,由广天公司通知建浩科技人员与广天公司人员一起作切片分析,以切片分析结果为准,Q03047D要求回来完整Strip,提供客户原始扣款单;4、客户上件完成后(Q03047D)所有不良板,建浩科技与广天公司共同分析,按分析结果比例分担,会议记录由广天公司郑某担任,会议确定的事项预计完成时间最晚为2015年11月30日,第1、2项由广天公司担当,第3、4项由广天公司与建浩科技担当。广天公司空运外贸订单供货采用广天公司与建浩科技同类产品混同空运。广天公司在答辩中提到的扣款事项是按照各自货物重量比例计算,其提交的据称为国外客户投诉与广天公司来往的邮件、扣款凭证中,四份盖有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翻译专用章。2015年12月25日,广天公司周副理发送给建浩科技的电子邮件及附件中美金应支付建浩货款9月、10月、11月分别为86283.60、114003.24、665.24元,合计200952.12元,待确认扣款:延交空运扣款、客诉扣款、客诉预扣款三部分美金扣款小计209624.23元。2016年7月14日,建浩科技向广天公司发送账款明细邮件应付金额与广天公司所发邮件数额完全一致,扣减2016年1月1日、4月26日已付金额后未付金额美金92017.6元。此邮件双方确认为最后交涉记录。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裁定受理建浩科技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孝感松正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建浩科技申请,法院对广天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建浩科技在2018年5月17日庭审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广天公司自2016年3月1日起分别对下欠的人民币和美元货款按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迟延给付的利息,但未按期就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交纳案件受理费。广天公司也于2018年5月17日递交书面质量鉴定申请书,本院已通知不予准许质量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广天公司认可建浩科技主张的双方开展了人民币和美元订单业务,价款未结算支付完毕的事实,故本院确认双方邮件往来中无争议、数额完全一致的人民币和美元订单业务应付款总额2182864.85元和美金200952.12元。双方在价款结算时就扣款发生争议、交涉,举行专门会议明确报废品质异常确认工作事项的完成时间和责任人,但在预计完成时间届满后,既无第三方检测报告发出,也无诉争双方共同分析结果形成,按2015年10月26日会议记录内容不应产生扣款结论,故有2015年12月25日广天公司周副理所发邮件中的表述内容“待确认扣款”;在2016年7月14日建浩科技最后发函请求广天公司支付诉请金额价款时,广天公司未作回应,直至诉讼开始再重提扣款事由,有违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双方本已约定产品质量检验期和质量异议提出方式和处理原则,后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会议记录确定的方式完成报废品质异常确认工作,现逾期经年,广天公司没有充分有力证据支持其扣款要求。就人民币订单业务而言,合同备注内容清楚,理解无争议,应在月结时在对账单中按照实际消耗扣除油墨金额,双方就2015年3月、4月供货对账结算支付正常、顺利,按约定履行;对2015年5月、6月供货应付价款总额530075.4元双方亦并无争议,广天公司主张人民币订单业务扣款既无合同约定情形出现,也无建浩科技同意扣款前提存在。广天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既有改变人民币订单业务付款方式行为(月结30天,含税,变更为日结90天,不含税),又有在美元订单业务中采取产品混装空运;无依据地按重量比例强扣款,产生争议后交涉处理不积极推进和及时解决行为发生。其提交的与涉外交往相关的证据未经有关机构认证证明证据证明力不强;双方本已约定检验期间,2015年10月26日会议记录再次确定检验完成时间,故2018年5月17日广天公司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早已超过合理期间,应视为建浩科技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故本院对广天公司所提扣款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广天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价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建浩科技要求广天公司支付人民币货款530075.41元,美元货款92473.12元(按汇率折合人民币履行)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其增加的诉讼请求因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货款530075.41元,美元货款92473.12美元(按汇率折合人民币履行)。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2元,减半收取计744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441元,均由广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录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裁判日期 2018-05-25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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