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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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红中纸制品厂 东莞市银桦纸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红中纸制品厂、袁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市银桦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045.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以63654.82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71036.7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72353.9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红中纸制品厂、袁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市银桦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及担保费1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6元、保全费1745元,共计4251元(已由原告预交),应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红中纸制品厂、袁成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表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