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484.52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313.71元、护理费149.79元、伙食补助费100.00元)X10/11=2798.2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2484.52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313.71元、护理费149.79元、伙食补助费100.00元)X1/11=279.82元;

三、被告李**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姬**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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