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宝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宝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戴*、舒**办理位于博白镇朝阳西路042号博学华府A栋2单元507号房屋的权属备案登记;

二、驳回原告戴*、舒**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宝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第一项及受理费的负担,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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