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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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据此,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享有对汇票债务人的选择权。本案中,根据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的起诉请求,因原审被告河南育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鹤壁市山城区辖区内,且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不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应在案件审理中予以查明。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