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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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至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叶县盐都盐务会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叶县盐都盐务会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至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人可以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