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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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 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福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25159662元,并自2021年2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依法确认拍卖安福房地产公司所有由天顺公司承建的4#、5#房屋和门面,且用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天顺公司的工程价款;3、判令安福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保函、执行等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5日,天顺公司与安福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位于临澧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结后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15615311元,截止2018年安福房地产公司下欠天顺公司1471670元(天顺公司垫付320634元税款)。2018年2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了位于临澧县安福街道青年路与滨河路交汇处临澧县滨河家园桩基础、地下室、主体工程、水电安装及消防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天顺公司指派胡定明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并与之签订工程项目内部经营管理协议书,将地下室及4#、5#楼工程交与胡定明由其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安福房地产公司下欠朝阳新城工程款1471670元抵作滨河家园工程的质保金(天顺公司垫付税金320634元,双方未办理保全金手续)。工程完结验收合格后,天顺公司与安福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2月3日进行结算,安福房地产公司下欠天顺公司工程款25159662元(含质保金)。经天顺公司多次催讨,安福房地产公司分文未付。 安福房地产公司辩称,天顺公司对工程承包施工事实认可,但工程款是人工费用,不包含利息、税费等相关费用。其次,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十八个月的除斥期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1日,天顺公司与安福房地产公司就位于临澧县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工程内容为桩基础、地下室、主体工程、水电安装及消防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款至95%,余下5%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全部付清。此后,天顺公司指派胡定明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并签订工程项目内部经营管理协议书,将地下室及4#、5#楼工程交与其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天顺公司将为安福房地产公司施工建设临澧县朝阳新城项目未支付的工程款1471670元抵作临澧县滨河家园项目的质保金,天顺公司为其垫付税金320634元。临澧县滨河家园4#、5#楼及地下室工程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12月6日竣工验收。2021年2月3日,双方进行结算安福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天顺公司关于临澧县滨河家园4#、5#楼及地下室项目的工程款共计25159662元(含质保金),但安福房地产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诉讼中,因安福房地产公司与天顺公司就工程款重新核算,减扣水电费用后安福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天顺公司工程款为23384132元,双方约定以2021年10月12日为工程款确认支付的起算时间。 另查明,天顺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湘0724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对安福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澧县安福街道青年路与滨河路交汇处滨河家园价值2300万元的房产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2021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21)湘0724执保207号执行裁定书,对安福房地产公司查封的财产予以执行,为此天顺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再查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朝阳新城(B区)8#商住楼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内包合同书》、《关于临澧滨河家园工程施工范围及预算编制的统一约定(建筑、装饰工程)》、工程挂账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天顺公司与安福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性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天顺公司要求安福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 23384132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天顺公司要求安福房地产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双方以2021年10月12日为欠付工程款确认的起算时间,天顺公司未超过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故天顺公司主张对滨河家园商住楼项目的所有门面及4#、5#楼房屋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天顺公司与安福房地产公司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于竣工验收一年后全部付清,即到期时间为2020年12月5日,且双方认可以临澧县朝阳新城项目剩余未付工程款抵做案涉项目的质保金,故天顺公司要求返还垫付质保金147167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垫付质保金和税金的利息,故天顺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天顺公司主张保全申请费,该费用系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保函费用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其主张的执行费用暂未产生,故本院对天顺公司要求安福房地产公司支付保函、执行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3384132元,并自2021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一项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临澧县滨河家园商住楼项目的所有门面及4#、5#楼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质保金1471670元; 四、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上述一、三、四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五、驳回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98元,减半收取83799元。由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7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