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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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李**偿还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1000元及利息41112.9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并按约定的逾期利率计付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李**、李**对上述第一项项下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李**、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李**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2元,减半收取4041元,由被告李**、李**、李**、李**、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