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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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鲁17民终3892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 二、德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聂**工程款249740元及利息(以24974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 三、驳回聂**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德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其他再审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1元,由聂**负担11000元,德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聂**负担3000元,由德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42元,由聂**负担10042元,由山东德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