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鲁17民终3892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

二、德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聂**工程款249740元及利息(以24974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

三、驳回聂**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德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其他再审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1元,由聂**负担11000元,德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聂**负担3000元,由德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42元,由聂**负担10042元,由山东德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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