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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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杜**、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93.18元、利息8562.16元(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及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被告杜**、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