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雅安市名山区双飞化工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准备提起诉讼,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案件将来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现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担保,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账户资金(账号:1135××××0984)在342311.75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2232元,由申请人雅安市名山区双飞化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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