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市新津区人民医院(成都市新津区急救指挥分中心)赔偿原告张**、孙**、张**、张**各项损失24713.6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赔偿原告张**、孙**、张**、张**各项损失864977.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孙**、张**、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5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张**、孙**、张**、张**负担718元,由被告成都市新津区人民医院(成都市新津区急救指挥分中心)负担209元,由被告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负担6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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