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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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68525.5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74701.92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营养费5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支付原告***护理费19591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器械费800元; 七、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及复印费820元。 上述款项共计173338.4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额234392.4元,核定给付金额173338.49元,占争议标的额的73.95%。案件受理费240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27.27元,由被告***负担1780.67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