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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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汇沣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天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天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汇沣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5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3‰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乌鲁木齐汇沣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三、若被告乌鲁木齐汇沣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天津天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质押物三六零(证券代码:601360.SH)[510413股]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天津天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鲁木齐汇沣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5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由被告乌鲁木齐汇沣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350元,就被告乌鲁木齐汇沣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被告天津天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