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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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83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83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按年利率10.875%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利率10.87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吕**、李**、吕**、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3元,由被告吕**、吕**、李**、吕**、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