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辆新能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青岛思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青岛思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83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5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分别向原告购买防爬吸能装置、铰接装置、贯通道、液压制动系统和橡胶件,合同标的额分别为69600元、200000元、117000元、1280000元、300000元,共计19666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发货义务但被告仍欠付货款983300元。为此,双方于2019年8月2日进行对账,并形成催款会议纪要,确认被告欠原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拖延推诿至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青岛思锐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产品购销合同》5份,证明青岛思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辆新能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签订五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分别为69600元、117000元、200000元、1280000元、300000元,且合同已盖章生效。 2、《会议纪要》1份,证明被告确认欠付原告款项983300元,并承诺偿还欠款。该会议纪要除了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唐金成外,其他签字人员均为原告方人员,附件表上均由唐金成签字。 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1份,证明唐金成系中辆新能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辆新能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公司计划于2022年12月30日前还款,不同意支付利息,诉讼费减半收取。 被告中辆新能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5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5份,约定被告购买爬吸能装置、铰接装置、贯通道、液压制动系统和橡胶件,合同标的额分别为69600元、200000元、117000元、1280000元、300000元,共计1966600元。2019年8月2日,双方就被告拖欠货款事宜进行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3300元。同时,双方在《会议纪要》中约定被告占49%股份的郓城捷通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银行贷款初审已通过,现在办理正式的贷款审批,预计2个月内完成审批,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的初审资料已经提交到省行,等待批复,银行贷款下发后10天内对四方所和思锐(原告)付清所有欠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唐金成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但上述欠款至今未付,被告对欠款事实也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签订的5份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截止到2019年8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3300元,事实清楚,被告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故本院无法支持,但因被告逾期付款,应自应付款之日的次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在《会议纪要》中约定被告在贷款下发后10日内付清欠款,可以认定双方对还款时间重新达成一致。因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不确定,但根据《会议纪要》的约定及本案情况,本院认为该还款期限定为《会议纪要》达成后3个月为宜,故被告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承担自2019年11月3日开始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辆新能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思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83300元,并承担以983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的计算的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4元,减半收取7377元,由被告中辆新能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3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