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能臣经贸有限公司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能臣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计至2018年1月29日的借款本金181.51248万元,利息14.712588万元、罚息26.826177万元、复利2.16683万元; 二、被告济南能臣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81.51248万元为基数、按约定执行贷款年利率9%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约定执行贷款年利率9%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济南能臣经贸有限公司以上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能臣经贸有限公司在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质押权登记证明编号:)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17元,由被告济南能臣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文汇 人民陪审员 林焕生 人民陪审员 黄毅江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邹欣 书记员梅广伟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