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清源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金星农场诉称,其与清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和土地租赁合同,由清源公司租用金星农场200平方米的农资仓库及其剩余建设用地1200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其按约交付租赁标的物,自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共计产生房屋、土地租金159000元,期间清源公司仅支付了15000元,尚欠租金1440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恢复原状,将房屋腾空并予以返还,并支付房屋、土地租金144000元(至2021年4月30日),以后租金按合同计算至土地恢复原状、房屋返还之日。

被告清源公司辩称:1、其公司与金星农场达成租赁合意,并签订书面合同;2、租赁合同签订后第一期投资五十余万元,但由于种种原因,未投产经营,第二期投资由于合作方资金未到位,目前处于没有投产、停止经营的状态,兼于上述情形,其公司多次与金星农场在进行沟通,要求暂缓缴纳租金;3、其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暂缓至明年五月,其公司愿意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所欠的全部租金;4、金星农场提出清源公司支付租金15000元诉讼事由有误,其公司实际已向金星农场支付租金3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金星农场与清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由清源公司向金星农场租用位于金星农场内用于建造农机库房的剩余的建设用地1200平方米,用于农业生产,合同约定:租用期为10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土地租金为每年28元/平方米,按照实际发生数结算,共计33000元/年,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同时,金星农场与清源公司又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由清源公司租用金星农场200平方米的农资仓库,用于工厂化养蟹,协议约定:租赁期限10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房屋租金每年每平方米100元,共计20000元/年,每年5月份付清当年租金。合同、协议签订后,金星农场按约交付租赁标的物,但清源公司连续拖欠租金,2019年5月,金星农场委托律师向清源公司发出催款函,清源公司仍连续拖欠租金,截止2021年4月30日,清源公司仅向金星农场转账现金30000元,审理中,金星农场和清源公司一致确认:其中6000元结算电费,24000元用于支付拖欠租金。经多次催讨无果,金星农场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审理中,清源公司主张另外向金星农场转账现金5000元,金星农场不予认可,清源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由房屋租赁协议、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测绘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村委证明、催款函、转账交易明细、文件批复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

本院认为:金星农场与清源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土地和房屋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应认定为有效。当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金星农场按约交付租赁标的物,但清源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截至2021年4月30日,仍拖欠租金135000元,经金星农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故金星农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现金星农场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清源公司腾空并返还租赁土地及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清源公司提出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8年4月20日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金星家庭农场与无锡清源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协议》,无锡清源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土地恢复原状、将房屋腾空,并返还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金星家庭农场。

二、无锡清源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金星家庭农场截止2021年4月30日的房屋、土地租金135000元及以后租金(以53000元/年为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

三、驳回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金星家庭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无锡清源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金星家庭农场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用由无锡清源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清源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金星家庭农场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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